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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離婚了!小孩的監護權在她.可最進想要把孩子的"姓氏"改回母姓.......請問一下需要那些資料!!
(有向戶政查過....說民法有改過...現要更改孩子姓氏.需雙方到場.都同意才行......問題是都離婚了...誰管你啊.真是只能這樣嗎???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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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小意見讓你參考 !

申請改姓須依據「姓名條例
規定(民國 98 年 07 月 08日修正)辦理 :


法規:
姓名條例

第 6 條 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改姓 : 


一、被認領。

二、被收養或終止收養。

三、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。
四、其他依法改姓 
 
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;其回

復本姓者,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,以一次為限。



第 8 條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更改姓名: 


一、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。 


二、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。 


三、因執行公務之必要,應更改姓名者。

 


第 10 條

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、冠姓、回復本姓、改名、更改姓名或更 


正本名者,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。因收養或終止收養 


而須改姓者,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,均得為改姓申 


請人。

 

第 11 條

依本條例申請改姓、冠姓、回復本姓、改名、更改姓名或更正本

名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自戶籍登記之日起,發生效力。 



第 12 條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 


一、經通緝或羈押者。 


二、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。 

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

者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 
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

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。
 




對於因特殊原因改名之申請有何不同之規定?
 
1、實施後對於因特殊原因改名者,可有二次機會,但未滿二十歲
之未成年人,其第二次改名須待成年後由當事人決定。

2、十四歲以上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需加查詢刑案資料程序
,如有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款規定,則不得核准。


有關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於戶籍登記後,可否重新約定改姓? 


依民法1059條第2至4項規定 

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
或母姓。子女已成年者,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
前二項之變更,各以一次為限。


申請改名須具備那些證件?
 
1、由本人(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為之、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
應附他方同意書、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
戶口名簿


2、最近 2年內新式相片1張辦理換發身分證,如有配偶或子女領有
身分證,亦應攜帶最近 2年內新式相片1張辦理換發身分證。

3、父母離婚者,未成年人改名由有監護權者申請。

4、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已於89年10月18日修正,改名案件全部由戶政事務所
核定,因此採隨到隨辦方式處理。


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,所以要改姓還是要具備這個要件,
依法令你的父親仍有同意權,建議你試著去溝通看看吧 !



參考資料
現職於法律事務所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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